如何標注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根據新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產品的標識應當附在產品上或者產品的包裝上。產品應當具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這是產品標識必須具備的內容。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是指生產者為表示出廠的產品質量經檢驗合格而附于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的簽字、標簽、印章等。
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的形式主要有3種:合格證書、檢驗合格印章和檢驗工序編號印簽。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只能在經檢驗合格的產品上使用,未經檢驗的產品以及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能使用。具有合格證明的產品,易于讓消費者辨別產品的質量。另外,本條所規定的 產品應當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不是指所有的合格產品和不合格產品,而僅指經檢驗合格的 產品要有合格證明,不合格的產品不得故意附有合格證明。也不能從本條的規定上導出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銷售的結論。
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都應當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標注方式可以靈活多樣,既可以采用合格證書標注,也可以使用合格標簽,還可以在產品或者產品的銷售包裝上或者產品的說明書上使用合格印章或者打上“合格”二字,以示該產品經檢驗合格,向用戶、消費者作出質量合格承諾。
一般情況下,性能、結構復雜的產品,大件耐用消費品和高檔高值的產品都采用合格證書。如,冰箱、彩電、洗衣機、珠寶首飾、計算機、汽車等產品。日用消費品則使用合格標簽,如,服裝、鞋、食品等產品。為了方便生產者標注,有些產品可以在標簽、說明書、包裝物等上印制“合格”二字。如,化妝品、保健品、藥品等??傊?,標注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要有利于保證產品質量,有利于保護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有利于生產者,方便生產。
需要說明的是,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標注時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①該規定僅適用于經檢驗的合格產品,不適用于不合格產品;②該規定僅對國內生產且在國內銷售的產品有效。